公示 | 法学院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推优工作”公示
前 言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是党组织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职责,是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推优”能够及时为党补充新鲜血液,是共青团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并且通过“推优”工作共青团组织也能够及时了解团员动态,学习领会党的最新政策,响应党的最新号召,不断促进自身的发展。
推优时间
2017年10月16日8:00至2017年10月23日
法学院团委“推优”工作实施细则
“推优”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为把在思想、政治、学习、生活等各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团员及时输送到党组织中去,加大“推优”工作力度,严格坚持“推优”标准,认真履行“推优”程序,特制定本细则。
一、“推优”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政治立场坚定,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党的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学习方面表现突出,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
(二)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且递交时间满半年以上,有端正的入党动机,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无“推优”资格)。
(三)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踏实,学习成绩良好,全部课程不得有挂科或缓考的情况(挂科或缓考指从大一第一学期至“推优”工作举行的前一学期中所有经过补考仍未通过考试的情况)。
(四)善于团结和服务共青团组织,勤勉奉献,积极主动地为同学服务,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五)积极参加共青团组织和其他进步组织的各项实践活动,不无故缺勤。
(六)善于结合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天津商业大学学生手册》、《法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等。
二、“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
团委召开全体团支书大会,下发关于“推优”工作的通知,具体安排各团支部的“推优”工作。
(二)明确推优职责
1.各团支部对自愿入党的团员,结合其日常的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情况在广泛听取团内外相关群众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并通过考察,初步拟出推荐候选人。
2.各团支部按照团委的统一要求,由团支部干部组成“推优”工作小组,团支书担任组长,按时召开本团支部 “推优”大会。
(1)各团支部书记组织全体团员认真学习《法学院团委“推优”工作实施细则》(附件1),明确推荐标准,统一思想,真正使每一位同学以对组织和个人负责的态度,充分行使投票权利。
(2)候选人缺席的,视为自动放弃推优资格,并填写《个人放弃“推优”说明书》(附件9)。
(3)候选人进行自我介绍,或由团支书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入党时间、申请入党后的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表现等),全体团员民主评议,并实行无记名填写选票,每张选票上填写的人数应和本团支部推优名额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票。
(4)各团支部推优需班主任、下派党员、团委监督人员到场(请各班团支书自行联系下派党员和团委监督人员),一名党员唱票(若团支部内无党员,唱票的工作可由本团支部内一名非候选人的团员代为进行),一名团员(非候选人)与下派党员监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推优”大会结束后团支书将推优结果一览表交由班主任填写对本次推优结果的意见并签字。
(5)“推优”结束后,团支书将推优选票、《法学院基层团支部推优会议情况记录及推优结果一览表》(附件3)、《群团组织推优表》(附件4)、《团支部推优情况汇总表》(附件5)、《法学院“推优”工作意见反馈表》(附件6)等相关资料交至团委办公室。
(6)自愿放弃推优的团支部需填写《团支部放弃“推优”说明书》(附件8),经班主任签字确认后交至团委;自愿放弃推优资格的团员需填写《个人放弃“推优”说明书》(附件9)经团支书签字后交至团委。
三、“推优”工作的实施要求
(一)“推优”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开展活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杜绝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现象。
(二)“推优”工作以各团支部为单位。由团支部干部组成“推优”工作小组,团支书担任组长,由本班同学投票,从候选人中推选出入党积极分子,班主任审核推荐名单并签署推荐意见。
(三)班主任在推优候选人中有优先推荐权,但必须要符合选举程序。
(四)各团支部召开“推优”大会,有效到场人数必须超过本支部总人数的2/3;被推荐团员的有效票数必须超过本支部有效票数的1/2。若被推荐团员的有效票数不足本支部有效票数的1/2时,对得票数最高的前N+1名(N为每班推优名额)再进行一轮差额选举。若推荐候选人前N+1名中(N为每班推优名额)有得票相同情况再进行一轮投票,本轮投票应按照上述程序在得票相同的候选人之中推选,若仍出现得票相同情况再进行一轮投票。
(五)团委组织部将加强对团支部“推优”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团委将对松散的团支部进行组织整顿,然后再要求该团支部继续组织“推优”活动。
(六)各年级党支部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下派学生党员对各团支部的“推优”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七)对团支部推荐工作中出现的不当现象和错误行为,任何团员都可向院团委递交书面意见以求公正、合理地开展工作。
(八)出现特殊情况时,团委会结合学院分配名额适当的上调或下调各团支部的推荐名额。
(九)法学院团委对《法学院团委“推优”工作实施细则》享有最终解释权。
根据同学们谨慎的推选
以下同学成为入党积极分子
15级研究生
赵 晶
16级研究生
李璐炜 方梦昕 杨 博 付书漫
法学1401班
谭加桂 李 洁
法学1403班
阿应安
法学1404班
邵启滢 宋昌娇
法学1405班
陈 琳 刘钉银
法学1406班
魏世磊 姜 琴
心理1401班
黄昌英
心理1402班
徐婷婷
法学1501班
赵 楠 文 莉 刘 磊 徐 鑫
法学1502班
焦 楠 王欣慰 潘 宇 田 路
法学1503班
张春锁 沈沛淇 魏 青
陆敏瑞 张昊然
法学1504班
梁鉴秋 王玉龙 朱 琳 任自丽
法学1505班
梅甜甜 付家宝 梁顾凡 陈能萍
法学1506班
赵安然 张茜雅 蔡 璇 张馨雅
心理1501班
郑一凡 王金莲 任培华 党席娟
心理1502班
李培华 谭达璐 赵海洋
苏清丽 李桂茹
法学1601班
张凌菡 郭雅婷 庄瑞敏
刘恺丰 王繁树
法学1602班
侯佳伟 涂元杰 汪瑞晶 丁国正
法学1603班
刘耀明 代月美 王彦芳
朱林月 张馨方
法学1604班
孟庆灏 胡鑫波 赵 钰
任瑞迪 魏 媛
法学1605班
杨荣荣 张 超 程镜戎
丁艺展 田宇欢
法学1606班
张 娜 杨子漪 周明海 仇志恒
心理1601班
郭延娜 岳 倪 朱梦媛 翟晓卿
心理1602班
马紫璇 陈碧曼 闫海莲 康 璐
恭喜以上同学成为入党积极分子!
文案资料:法学院团委
责任编辑:韦晓澜